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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6-09-22 | 點閱數: 96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5年9月17日府人任字第1150173169B號函辦理。
  • 旨揭規定修正內容,主要係放寬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並明定未列入提敘認定辦法第3條第1項對照表之人員,與公務人員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以及放寬性質相近之認定標準。
  • 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修正規定所定得採計提敘之曾任年資,得依規定申請提敘俸級,惟最多採計提敘至現所銓敘審定職等之本俸最高級為止。符合資格人員應先向原服務機關、學校申請開立提敘用服務證明書(格式如附件),再檢具該證明書向現職服務機關提出申請。於115年11月30日前申請提敘者,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起生效。
  • 另有關報酬支給具全國一致性標準者(如代理教師)之職等相當之對照認定方式,銓敘部俟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研議後另案通函轉知。
  • 115年銓敘部人事法規巡迴講習及座談會-書面資料(含目錄).pdf
    1) 115年銓敘部人事法規巡迴講習及座談會-書面資料(含目錄).pdf
  • 1150917縣府函.pdf
    2) 1150917縣府函.pdf
  •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3)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pdf
  •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五條八條修正總說明.pdf
    4)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三條五條八條修正總說明.pdf
  • 考試院令.pdf
    5) 考試院令.pdf
  • 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doc
    6) 服務機關(構)、學校服務證明書.doc
  • 銓敘部函.pdf
    7) 銓敘部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