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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6-07-28 | 點閱數: 2
一、 依據教育部115年7月22日臺教人(四)字第1150074766號書函辦理。
二、 按教職員退休處分所附計算單(包括已退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所得重行審定通知書)計列之每月退休所得金額,均按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所定公式計算審定,向不包含退休後經依退撫條例第67條所定調整方案計算之「實發金額」。茲以退休教職員歷次調整所領退休金之比率及生效日期,均與退休公務人員調整方案相同,為利退休教職員瞭解退休金實發金額之計算,請轉知渠等得逕至旨揭試算系統查詢利用。
  • 1150724縣府函.pdf
    1) 1150724縣府函.pdf
  • 銓敘部函.pdf
    2) 銓敘部函.pdf
  • 教育部書函.pdf
    3) 教育部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