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方式
課程實施對象:
(1)國小生(106年7月31日前為一至六年級)
(12)國中生(106年7月31日前為七至九年級)
出具市/區公所證明影本,黏貼於證明書(如附件一)
出具證明書(如附件一),由就讀學校的導師、教務主任及校長三人核章,始生效力。
*註:清寒學生的標準比照「財團法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全家總收入扣除房租或房貸(最多以二萬元計)除以全家人數,平均每人每月生活費在5,000元以下者。(詳參見http://203.71.210.5/aid_fund/index.html)
出具證明書(如附件一),由就讀學校的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教師、教務主任及校長三人核章,始生效力。
出具證明書(如附件一),由承辦教師、教務主任及校長三人核章,始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