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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訂定「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並自民國115年1月9日生效
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5-12-26 | 點閱數: 90
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2月23日府人訓字第1140253600B號函辦理。
按總統114年7月9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公布,並自公布後6個月(即115年1月9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條文,
其中第19條之1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致生重大災害者,處應負責人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致生死亡事故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如有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應負責人員對災害之發生,已善盡防止義務者,不在此限。」
第19條之2第2項規定:「前條第四項就重大災害或死亡事故因果關係之認定及裁處,由保訓會延聘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成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審認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有關因果關係之審認與裁處原則、審議程序及組成等事項,由保訓會定之。」
1) 1141223縣府函.pdf
2) 保訓會函.pdf
3) 逐點說明.pdf
4) 機關發生重大災害或死亡安全衛生事故審議小組作業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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