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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5-12-08 | 點閱數: 9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2月4日府人訓字第1140238393號函辦理。
  2. 旨揭條文係自公布日施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1. 第3條修正另予考績辦理條件,將原定「連續」任職改為「累計」任職。
    2. 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用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3. 第12條將公務人員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且情節重大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要件,並明定懲處權行使期間,一次記二大過者15年,記一大過者7年,記過或申誡者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