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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5-12-05 | 點閱數: 8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11月21日總處培字第11400243681號函辦理。
二、 查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與國內出差旅費交通費之請領,依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主計總處)意見,公務人員如有於因公奉派出差之前後1日休假者,其交通費應本不重複請領原則,由當事人就實際情形擇一覈實請領,且為避免有重複請領交通費之情事,當事人於提報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時,均應本誠信原則審慎確認覈實請領。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復以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833號書函請各機關加強宣導,並於休假補助費申請表備註增列「不得重複請領差旅費、辦公費、業務費或其他公款」之警語。
三、 因出差旅費除交通費外,尚包括住宿費及雜費,其支給之處理原則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14年11月17日主預字第1140103667號書函意見如下:
(一) 住宿費:鑑於住宿費性質與交通費相同,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以下簡稱報支要點)覈實報支,並宜比照前揭交通費處理原則,由當事人本誠信原則,就休假補助費及出差旅費擇一請領。
(二) 雜費:
1、 依報支要點規定,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該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2、 查雜費係供出差人在外業務聯繫電話費、傳真、影印、短程車資及購買車票手續費等雜支之用,不論實支金額多寡,均採定額報支方式辦理,與交通費、住宿費報支方式不同,爰倘經機關認定屬出差,可依前開報支要點規定支領,應無與休假補助費重複支給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