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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5-10-29 | 點閱數: 8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0月17日府人福字第1140203562號函辦理。
  2. 查旨揭注意事項為延攬外縣市公務人才,提升外縣市公務人 員選填及留任縣府及所屬各機關意願,落實人才永續, 補助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返鄉交通費(每月補助一趟)。
  3.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1. 已婚者之配偶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2. 未婚者之父母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3. 搭乘各機關所提供交通工具或各種公有車輛往返設籍地 者。
    4. 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5. 受訓、差假日數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該期間不得支領返 鄉交通補助費。
    6. 自備交通工具返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