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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0月17日府人福字第1140203562號函辦理。
- 查旨揭注意事項為延攬外縣市公務人才,提升外縣市公務人 員選填及留任縣府及所屬各機關意願,落實人才永續, 補助設籍外縣市公務人員返鄉交通費(每月補助一趟)。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 已婚者之配偶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 未婚者之父母已隨同來本縣居住。
- 搭乘各機關所提供交通工具或各種公有車輛往返設籍地 者。
- 已領有其他補助或優惠者,以不重複補助為原則。
- 受訓、差假日數連續達一個月以上者,該期間不得支領返 鄉交通補助費。
- 自備交通工具返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