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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5-10-07 | 點閱數: 49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14年10月2日府人任字第1140192418號辦理。
  2. 查教育部114年5月14日臺教人(二)字第1140041480A號令釋略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9條第1項第4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3個月以上累積滿1年者,得提敘1級薪級。
  3. 前開教育部114年5月14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教育部114年9月2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091號函下達後3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改敘,並溯自114年5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