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暨本縣特殊教育地方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辦理。 |
| 二、 | 輔導員推薦、遴選資格及條件:參加推薦、遴選者,應具備下列第一款之資格,及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
| (一) | 具三年以上教學年資之編制內正式教師。 |
| (二) | 具備專業知能、經驗豐富及工作熱忱,願意持續自我成長者。 |
| (三) | 具各分團特殊教育專長: |
| 1、 | 身心障礙分團:任職本縣國民中小學,具特殊教育教學輔導、教材研發、特殊教育行政、課程調整、融合教育推動實務或情緒行為處理專長者。 |
| 2、 | 資賦優異分團:任職本縣國民中小學,具資優優異教學輔導、教材研發、特殊教育行政、資優教育方案或雙重特殊需求學生輔導經驗者。 |
| 3、 | 學前特教分團: 任職本縣學前教育階段,具特殊教育教學輔導、教材研發、特殊教育行政或融合教育推動實務者。 |
| (四) | 近五年內曾獲選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或其他相關獎項之人員者。 |
| (五) | 現任輔導員符合前項所定聘任資格者,經本府考核通過後,得聘兼之,免重新辦理遴選作業。 |
| 三、 | 相關遴選事項說明如下: |
| (一) | 旨揭表件請務必經過單位主管及校長核章。 |
| (二) |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4年7月11日(星期五)止,有意願之教師請將報名表及同意書核章後紙本(免備文)逕送承辦人。 |
| 四、 | 檢附花蓮縣特殊教育輔導團輔導員遴選簡章及相關表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