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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2月13日府教學字第1130238674號函辦理。
- 有關教師轉換學校,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否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793號函略以,「有關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縣府同意本縣代理教師轉換學校且年資未中斷,其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假,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 另有關教師尚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得否核發加班費部分,參酌其他縣市作法,教師如未補休畢之補休時數,尚無核發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