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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4-11-26 | 點閱數: 20
一、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11月22日府人福字第1130231518號函辦理。
二、 銓敘部79年11月19日79台華特三字第0480757號書函規定略以,早期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困難退休公教人員發給年節照護金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年節照護金要點)第3點所定之最低生活所需標準,係以退休公教人員於提出申請案時之前1年度每月平均收入為審核之參據。復查銓敘部102年2月7日部退一字第1023692852號書函略以,年節照護金係政府為照護早期退休支領一次退休金生活特別困難,不足維持其個人最低生活之退休公教人員之政策性福利措施,基於社會福利資源之公平合理分配原則,並考量現今金融商品之多元化,法令實難一一列舉,爰年節照護金要點第3點所定「每月平均收入」內涵,除投資、公私金融機構存款孳息收入(所得)外,亦包含與其性質類似之收入(所得)。
三、 現行年節照護金要點第3點業將以軍公教遺族身分支領年撫卹金或月撫卹金列入每月平均收入範圍,是鑑於社會資源公平合理分配原則,對於退休公教人員所領之遺屬年金,以其與上開要點第3點所列年撫卹金或月撫卹金,均係基於軍公教遺族身分支領之定期性給與,爰遺屬年金應併入退休公教人員年度總收入計算,再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