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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4-09-20 | 點閱數: 37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3年9月6日府人訓字第1130178803號函辦理。
  • 為落實政府核給公務人員休假之意旨,建構更加友善之職場環境,並促進人才交流,銓敘部以旨揭令釋自114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曾服務於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