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61
  • slider image 162
  • slider image 163
  • slider image 164
:::
公告 黃文瑾 - 特教組 | 2016-11-09 | 點閱數: 823

一、申請條件(需同時具備下列兩項資格)

(一) 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或非應屆畢業生(含104學年度以前)
1、 臺北市國民中學10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
2、 臺北市國民中學104學年度(含)以前畢業生且目前未具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籍者。
3、 非臺北市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且設籍臺北市並有居住事實者。(所謂「居住事實」認定證明,必須檢附105年度7月至12月任一月份之1.戶籍謄本正本。2.經原畢業國民中學用印之水費或電費收據證明。)
(二) 105年12月31日前已至教育部特教通報網登錄,並領有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證明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簡章下載處: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edunet.taipei.gov.tw/)(最新消息─高中職)

(二)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nse.tpmr.tp.edu.tw

三、諮詢電話:

(一)台北市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林侑蓁小姐,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344

(二)北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宋秉錕主任、周衍甫教師,聯絡電話:(02)2874-9117轉160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