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及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勵案件獎勵標準表第24項辦理。
二、請符合申請條件資格之校內教師,於1/10前轉知教學組,並備妥認證測驗合格證書影本。
三、申請人若原已通過較高級別(共分三級),不得於其後通過較低級別申請獎勵,另本案不適用學校職員。
112學年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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