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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12月22日府人訓字第1120256840號函辦理。
- 公務人員應專技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經權責機關同意依留停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及考試院、行政院 110年6月29日令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已保留本職職缺, 不發生專心從事職務或身兼他職之問題,爰其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服務法第 15條規定無涉;又是類人員為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而從事相關事務並領有報酬,亦未涉該條規定,不生是否須經權責機關同意或備查之疑義;惟律訓規則對於訓練期間另有禁止規定者,仍應依其限制為之,又其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 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