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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5月24日府人任字第1120101169號函辦理。
- 修正後之陞遷法第12條第1項,已刪除原第6款「任現職不 滿1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增訂第8款第2目「育嬰留職停 薪人員得於陞任之日實際任職者,不受不得辦理陞任規定 之限制」等,上述規定修正後已不受不得辦理陞任限制 者,自上開規定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日)起,得依規 定參加本機關陞任甄審或他機關陞任甄選之作業;惟基於 各機關職缺於辦理陞遷作業程序之始,參加人員須已符合陞遷法相關規定,是用人機關職缺之甄審(選)報名作業 於112年5月18日以前截止者,上述人員自無法參加該職缺之甄審(選)。
- 陞遷法修正公布生效後,銓敘部歷次令(函)釋等規定與修正後之陞 遷法規定不符部分,均自陞遷法修正生效日(112年5月19 日)停止適用。至112年5月18日以前業經用人機關完成陞 遷作業程序者,仍適用原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