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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雅如 - 人事室 | 2023-05-08 | 點閱數: 198

為落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 規定意旨,爰以旨揭銓敘部令規範,現職公務人員前應公務 人員高等考試各等級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特種考 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 員考試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以下簡稱舊考 試)及格,於限制轉調期間內,另參加公務人員考試(以 下簡稱新考試)錄取分配該子女實際居住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之其他機關實施訓練,經權責機關查明符合「為親 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因現職機關所在地與3足歲以 下子女實際居住地未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有證明文 件」、「實際任職達公務人員考試法所定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規定情形,得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先派代理並依限送審,不受舊考試轉調機關範圍限制,並以一次為限,原服務機關就該函商應優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