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指揮中心疫情防治政策之調整,自本年3月20日起,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確診COVID-19輕
症,參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上開本年3月14日函釋、本年3月20日公告之「防疫,假怎麼請」,在自主健康管理期
間,於第0日(快篩陽性當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按:至多6日)核予病假,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影響訓練成
績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另為維護其訓練權益,該病假日數(按:至多6日),參照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
官捐贈假等特別假,不列入訓練辦法第44條第1項第9款所定廢止受訓資格之請假日數計算,亦不計入訓練辦法第31
條第1項所定病假相對延長日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