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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3-02-13 | 點閱數: 183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2年2月13日府人福字第1120026225號函轉行政院112年2月9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1801號函辦理。
  • 配合行政院111年12月21日訂定發布「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並自112年1月1日施行,加班費等相關事項自112年1月1日起即應依支給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院78年1月4日台78人政肆字第00049號函核示事項一、84年4月20日台84人政給字第05212號函、91年11月15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35251號函及行政院歷次函釋與支給辦法未合部分,均自112年2月9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