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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12-29 | 點閱數: 306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2月29日府政預字第1110263345號函辦理。
  • 請同仁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46407 ),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縣府業依據本規範第20點訂定「花蓮縣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https://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467 ),並請依該規定辦理。
  •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 )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