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10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40124319號函辦理。 |
二、 | 為鼓勵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研習,提升本縣藝文教師專業知能,特補助於105年度取得學分證明書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教師之部分學分費。 |
三、 | 補助基準: |
(一) | 補助每位教師每人至多12學分費用且不超過新台幣2萬4,000元為原則。 |
(二) | 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及「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
(三) | 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
(四) | 本案補助對象為符合教育部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第2條規定之教師。(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
四、 | 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一) | 學分證明書。(正本) |
(二) | 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科目認定證明書。(影本) |
(三) | 在職證明書。(正本) |
(四) | 學校授課課表。(正本,蓋教務處章戳) |
五、 | 符合補助資格者,請檢附上列文件各1份,於105年11月20日以前逕送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