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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10-05 | 點閱數: 174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10月4日府人訓字第1110196691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9日總處培字第11130290132號函辦理。
  • 查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規定僅自行申請全時進修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參加英檢,得由機關酌予補助。
  • 另查銓敘部111年8月29日部銓四字第11154849531號函釋,業放寬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等辦理留職停薪者,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從事進修。
  • 配合前開銓敘部111年8月29日函釋意旨,爰依留職停薪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規定及考試院、行政院110年6月29日令規定辦理留職停薪者,得由各機關視預算經費運用情形酌予補助英檢測驗費,並宜俟其回職復薪後,再予核發。
  • 原人事局96年2月7日局考字第09600021991號書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人事局)歷次函釋與本函未合部分,自111年9月29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