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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9-12 | 點閱數: 214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9月12日府人任字第1110181657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9月2日總處組字第1110020899號函辦理。
  • 查銓敘部111年8月26日部銓三字第1115485424號函(諒達)規定略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額內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以年度契約定期聘用之人員,以及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產前假期間所遺業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分別再進用聘用人員或約聘(僱)人員代理,惟不得逾原聘用人員或原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又該替代人力於聘僱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即予解聘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續聘僱。
  • 基於約僱人員與聘用人員之屬性相近,爰參酌上開銓敘部函釋意旨,同意放寬旨揭事項。是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4月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7587號函、106年3月20日總處組字第1060040732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含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歷次函釋,與本函釋未合部分,自111年9月2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