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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業於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7-26 | 點閱數: 39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7月22日府人訓字第1110138561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重點為,修正加班定義及補償方式;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予適當評價,並依評價之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增訂補休假應以休畢為原則,補休假期限上限及遷調後得續行補休規定;增訂加班補償結算機制,使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致無法補休假時,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授權行政院訂定加班補償評價換算基準之級距及下限等框架性規範,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特性,得在行政院所定框架規定範圍內,調整訂定評價換算基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1) 1110708保訓會原函.pdf
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公布).docx
3)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修正總說明(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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