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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檢送民國111年6月27日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7-01 | 點閱數: 377
依據花蓮縣政府人事處111年7月1日花人訓字第1110000877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1)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1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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