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61
  • slider image 162
  • slider image 163
  • slider image 164
:::
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7-01 | 點閱數: 258
  • 依據花蓮縣政府人事處111年7月1日花人訓字第1110000877號函辦理。
  •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將「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並修正其給假條件、給假日數及給假期間;明定各機關對公務人員依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不得拒絕,亦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修正條文第三條)
    2.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修正,將現行「陪產假」之假別名稱修正為「陪產檢及陪產假」;參酌性工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明定公務人員因安胎事由請二日以上之假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