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規定:
一、公務人員當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二、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三、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
四、但部分或全部依規定奉准保留至次年實施者,不得列抵次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請同仁依上開規定辦理
註:本校公務人員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自111年8月1日起適用
112學年課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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