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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3-07 | 點閱數: 382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3月7日府人福字第1110044735號函轉教育部111年3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14592A號函辦理。
  • 查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係指對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次查教育部94年3月21日台人(三)字第0940036607號書函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人員,本職係為教師,其請假期間所遺之課務,係由合格人員代課,並核支代課鐘點費,不生依代理職務支給學術研究費之問題。
  • 據上,考量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或兼任主管職務教師出缺、請假、留職停薪期間,其代理人(身分為教師)係代理其行政職務,並參酌教師待遇條例第13條規定學術研究加給之定義,有關代理人(身分為教師)學術研究加給宜依代理人本職支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