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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考試院、行政院於民國111年2月16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部分條文
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2-25 | 點閱數: 455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2月25日府人任字第1110036928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配合現行實務運作, 刪除分配訓練參酌學經歷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五條)
為營造友善育兒環境並審酌實務上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配訓練者,尚無第二次申請之情形,刪除申請延後分配訓練 之次數限制。(修正條文第八條)
配合實務現況,修正用人機關臨時職務出缺之申請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
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增訂有其他法律所定於一定機關(構)或職務限制任用之情形者,得改行分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為兼顧考試錄取人員權益與機關用人需求,放寬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期限為十五日,以及相應調整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間規定並依實務運作情形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因應考試院數位轉型政策及增進節能減碳效益,增訂報到通知得以電子文件辦理之依據。(修正條文第十二條之一)
刪除用人機關將考試錄取人員報到情形副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之規定,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1) 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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