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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2-02-10 | 點閱數: 301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1年2月10日府人訓字第1110024304號函轉教育部111年1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11917D號函辦理。
  •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增訂校長於考核年度內,對學生有體罰、霸凌、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者視其係受申誡或記過以上之懲處,明定為不得考列甲等,或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之情形;另增訂校長有隱匿或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性侵害之情形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修正條文第六條)
    2. 增訂校長隱匿、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學、轉學情形,應予以記大過;另增訂校長有體罰或霸凌之情形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記大過、記過、申誡;增訂懲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懲處者,其懲處權之行使期間起算時點。(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