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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12-06 | 點閱數: 302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2月6日府人福字第1100246146號函轉銓敘部110 年11月29日部退一字第11054057643號函辦理。
  •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修正,肺臟失能種類第 4 6 號半失能之失能標準,刪除「需施行永久性氣切」之規定。
    2. 「眼」、「精神」、「頭或臉部」及「皮膚」等失能種類,為因應實務認定作業需求,爰於附註欄增列需檢附之佐參資料。
    3. 本標準附表涉「殘缺」等用字,基於不合時宜亦具貶意之情形,爰修正為「缺損」之中性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