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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11月10日府人福字第1100227157號函辦理。
- 本計畫健康檢查之補助對象為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111年度所稱「 40歲以上」為民國7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 為避免浪費醫療資源,欲申請健康檢查補助者,當年度如已利用成人預防保健或癌症篩檢(請參閱「國民健康署補助之免費成人預防保健及癌症篩檢檢查對象及項目一覽表」)請儘量避免再檢查相同項目。
- 40歲以上之下列人員,每2年補助1次,最高補助新臺幣4千5百元,年齡之計算以當年度1月1日前屆滿為準:
	
		- 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之人員。
- 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
-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 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且於現職機關學校連續服務滿一年。
-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聘任之專任教師及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聘任之專任運動教練。
 
- 其餘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