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兵役法第41條第3款「現任國民學校教員,曾在教育部認可之師範學校畢業或經檢定合格任教1年以上,經審查核定者」。
二、應具備條件:1.年滿23歲。2.取得教師合格證。3.學校之專任教師,取得正式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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