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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6月29日府人福字第1100128141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6月28日總處給字第1100001787號書函辦理。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業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月15日公告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基於保障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之安全,行政院前依「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9條規定,以109年2月14日院授人給字第1090026736號函同意各機關學校核派執行相關防疫工作人員,如須直接與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或屍體接觸,得由服務機關學校或主管機關為其辦理額外保險,保險額度最高限額新臺幣1千萬元,保險內容並由各機關自行規劃辦理在案。
- 為協助各機關為所屬實際執行防疫工作人員辦理相關保險,以保障其安全,使其無後顧之憂全心全力投入防疫工作,爰經協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供旨揭保險方案資料,供各機關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