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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05-12 | 點閱數: 447

駐衛警察領有職業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職業駕照)、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4條規定疑義一案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12日府人訓字第1100092916A號函轉銓敘部110年5月10日部法一字第1105351736號函辦理。
  • 計程車駕駛人為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且須有執業事實,始得發給執業登記證及其副證,是公務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又公務員領有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倘涉有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者,權責機關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該員亦應依管理辦法辦理停止執業並繳回執業登記證相關作業;至公務員單純持有職業駕照,且無銓敘部108年10月2日函規定兼任職業駕駛人之情事,因非屬銓敘部108年11月25日函所稱之「領證職業」範圍,當不生有無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