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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5月12日府人訓字第1100090923號函轉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064388號函辦理。
- 自本年5月5日起,公立學校教職員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得持憑疫苗接種紀錄卡請疫苗接種假,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核)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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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0507教育部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