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施行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第7條、第131條,業經考試院民國110 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
-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4月29日府人福字第1100083361號函轉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
- 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上開本細則第7條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同細則第131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
- 配合本細則第7條修正規定自110年4月1日施行,有關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及選擇遞延3年繳付之相關配套措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