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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消息
轉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1-04-09 | 點閱數: 549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4月9日府人訓字第1100068943號函轉銓敘部110年4月8日部管四字第1105338427號函辦理。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為增加獲獎人員運用公假之彈性,修正獲選模範公務人員給予公假之請畢期限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條)
為期鼓勵具有重大傑出事蹟之公務人員或團體,將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總獎額上限由十名調增為十二名,團體獎獎額上限由四名調增為六名;又為強化激勵效果,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個人獎給予公假之天數,自五日提高為七日,並增訂團體成員亦給予公假七日,以及公假請畢期限修正為一年。(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1) 1100330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0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2) 1100330考試院令.pdf
3) 1100408銓敘部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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