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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10年2月9日府人訓字第1100030931A號函辦理。
- 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110年2月18日至21 日間,如需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 (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國民中學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照顧需求,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 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 理外,家長其中1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
- 防疫照顧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不 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防疫照顧假 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