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滿40歲未滿50歲者每2年補助1次,最高補助新臺幣3,500元。
二、年滿50歲者每2年補助1次,最高補助新臺幣4,500元。
三、本(110)年度所稱「 40歲以上」為民國6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所稱「50歲以上」為民國59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
四、符合補助資格且有意願之同仁請於110年2月26日前向人事室登記(通報單已個別發送)。
五、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須檢附繳費收據,得以每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
六、其餘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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