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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1月24日府教學字第1090233731A號函辦理。
- 應試資格,具有國民中學校長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服務成績優良,應持有中等學校教師證書,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本次校長甄選:
- 曾任國民中學教師五年以上,及各級學校法規所定一級單 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三年以上。
- 曾任國民小學或中等學校教師三年以上或合計四年以上, 及薦任第八職等以上或與其相當之教育行政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 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其中擔任國民中學教師至少三年,及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二年以上。
- 符合教育部83年2月23日修訂之「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4條規定者,惟以本項資格報考錄 取並經儲訓合格者,初任僅限選填偏遠類型學校。
- 持有國民中學主任甄選儲訓合格證書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 國民中學部教師,其兼任高級中等學校主任者,得以該主任年資,採計為國民中學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年 資。
- 應考人不得具有下列情事之一:
-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 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
- 主任年資(一級單位主管之學校行政工作)係指經主任儲訓 合格,領有結業證書後,實際兼任主任之年資。
- 除年資採計至109年7月31日止,餘一律採計至109年12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