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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11-12 | 點閱數: 670
  •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1月11日府人訓字第1090222698號函辦理。
  • 旨揭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等5項晉升官等(資位)訓練辦法分別業經考試院、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09年11月3日修正發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是以,各項訓練辦法生效日期為1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