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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9月3日府人福字第1090173757號函辦理。
- 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107年7月1日施行,該法第 72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之退休人員或支領月撫 卹金、遺屬年金之遺族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而未在大陸 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發放機關應於其居 住大陸地區期間,暫停發給退休金、撫卹金或遺屬年金, 俟其親自依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金或回臺居住時,再依 相關規定補發。」準此,有關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遺屬 年金領受遺族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親自返臺領取遺屬年金者之發放相關事宜,仍應依上開新訂定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