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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04-27 | 點閱數: 446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90074264號函辦理。
  2. 為符本辦法立法意旨,且基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屬其國家政策保障及相關法規所定國民義務,是類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不限完整學期始可採計,可分段累計採計至多2學期(1年),其非屬完整學期之實際服務畸零日數可併入服務年資採計,於育嬰或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期間與實際服務年資加總合於六學期者符合申請介聘之資格。
  3. 詳如教育部109年4月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32839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