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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04-07 | 點閱數: 432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1090056439號函辦理。
  2. 本案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不得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條)
    2. 增列考試放榜日為應載明於報名簡章之事項。(修正條文第5條)
    3. 於修讀學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於修讀碩士或博士學位階段,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及修習幼兒園在職人員修習幼兒園教師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辦法所定幼教專班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開設之學士後師資培育專班者,於報名時無法繳交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得申請暫准報名之條件。(修正條文第7條)
    4. 考試時發現報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文件等情形者,予以扣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計分。(修正條文第8條)
    5. 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2條)
  3. 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