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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02-26 | 點閱數: 627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2月25日府人訓字第1090033113號函辦理。
  2. 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8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並強化校長反毒工作之責任,及對校長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 以維護校長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7條。
  3. 為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有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之零體罰規定,及學校對教師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區分,以維護教師權益及法秩序之安定,爰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第6條、第24條。
  • 總說明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1) 總說明與修正條文對照表.pdf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odt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odt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odt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十四條修正條文.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