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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楊千慧 - 人事室 | 2020-01-17 | 點閱數: 591

 

  1. 依據花蓮縣政府109年1月17日府教學字第1090007885號函辦理。
  2. 依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師資培育法」,教師資格考試與教育實習順序調整為先資格考試後實習。108年度已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之師資培育生,若於109年1月31日完成教育實習,且符合「師資培育法」第11條規定取證資格者,獲核發之教師證書所載日期將統一壓印為109年2月1日。
  3. 援上,為不影響師資培育生及獲聘教師權益,教育部函請同意前揭人員(含專、兼任及代理代課教師)依相關規定進用後,辦理提敘薪級作業時,以切結方式後補教師證書,案內切結截止期間以109年4月30日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