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依 | 據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093098號函辦理。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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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重點摘述如下:(一)勞動部於108年3月5日公告訂定「認定十五歲以 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為就業服務法第 24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人員」。(二)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略以:「主管機關對下列 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 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十、其他經 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三)爰上,有關國中畢業未繼續就學或高中職中途離校 少年,倘接受符合「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 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相關法規請參考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