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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 林燕玉 - 人事室 | 2018-11-14 | 點閱數: 800

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70202570號函以,請各校於修正依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訂學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花蓮縣政府決定,以為周妥。爰據以增訂旨揭要點第十二條之一。

二、案經簽奉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三、檢附旨揭要點修正對照表乙份,請點選附件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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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強國中性騷擾防治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1071114(增訂12條之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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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自強國中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修正對照表10711.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