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7年10月22日府教學字第1070202570號函以,請各校於修正依性別平等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時,明訂學校之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應交由花蓮縣政府決定,以為周妥。爰據以增訂旨揭要點第十二條之一。
二、案經簽奉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
三、檢附旨揭要點修正對照表乙份,請點選附件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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