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105.4.25府人福字第1050078015號函略以:為編列106年度退休經費,辦理屆齡、申請自願退休、年滿五十五歲(教育人員)提前退休等調查,以作為退休預算計畫之重要依據。
二、依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公務員退休法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者或任職25年者(公務人員指標數須達81以上【需年滿50歲以上、且任職年數及年齡數合計滿81以上】方可支領月退休金),准其自願退休。惟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自願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並請詳實計算是否符合退休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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