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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林燕玉 - 人事室 | 2018-05-29 | 點閱數: 859

一、依據107年7月1日實施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恤條例」規定:「任職滿25年或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教育人員指標數:【需年滿50歲以上、且任職年數及年齡數合計滿77以上方可支領月退休金」,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恤法」規定:「任職滿25年或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公務人員指標數:【需年滿50歲以上、且任職年數及年齡數合計滿83以上】方可支領月退休金),准其自願退休。惟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自願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並請詳實計算是否符合退休要件。

二、凡未依規定填報致未列入民國108年度退撫預算計畫案內者,除特殊原因者(如罹患重病、家庭因素等)經專案申請核准外,將列入109年度退休調查案辦理。請審慎考量。【罹患重病者請附診斷書】。